
近日,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就重庆虬龙科技有限公司诉宁波英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宁波英杰进出口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作出一审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定,两被告共同制造、销售、许诺销售的"ERIDEPRO”系列电动越野摩托车(包括但不限于 "ERIDEPROS" "ERIDEPROSS2.0" "ERIDEPROSS3.0" "ERIDEPROSR”“ERIDEPROMINI”等型号)侵害了虬龙享有的专利号为201730077820.5、名称为“轻型电动越野摩托车”的外观设计专利权。
两被告共同赔偿虬龙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开支共计5,441,829.5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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